案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共有董事9人。2020年7月5日,董事长张某因感染新冠肺炎需隔离治疗,遂委托副董事长李某代行其职务,同时也表达了拟辞去董事长职务的意愿。此时,公司业务也因新冠疫情而受到严重影响,急需商讨调整经营发展问题,故李某于2020年7月15日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向全体董事发出在7月22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议题为:(1)改选公司董事长;(2)商讨公司经营计划调整事宜。
       7月22日,董事会会议如期举行,除董事长张某以外,另有赵某、刘某和孙某3位董事也因故未参加,但其中孙某在会前已书面委托另一名董事钱某代行表决权。最后,会议以5票赞成,1票弃权,选举李某为新任董事长;并且以6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了调整公司经营计划和由公司回购部分股份,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000万元人民币减至2000万元人民币的两项决议。
       会后,董事赵某和刘某对会议的表决结果均表示异议,理由有四:(1)李某无权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2)会议应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全体董事,而本次会议仅提前一周通知,程序有问题;(3)孙某委托钱某代行表决权的效力存在疑问;(4)公司调整经营计划和减少注册资本应由股东大会决议,且表决时未达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经查,该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事项的规定完全照抄《公司法》的相关条文,没有作出特别规定。
问题:


刘某提出本次会议提前通知的时间过短,是否有法律依据?并简要说明。


【正确答案】:

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是,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题目解析】: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材料中描述到:李某于2020年7月15日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向全体董事发出在7月22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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