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经评标,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工程按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后,由于雷电引发了一场火灾。火灾结束后48h内,G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总价值100万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毁。另外,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d,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损失情况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属实。 问题: 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做法。 4.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这场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指出建设单位和G施工单位应各自承担哪些损失或费用(不考虑保险因素)。
【正确答案】:1.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理由: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于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d内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2)不妥之处: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理由: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案例中降低中标价的10%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的内容。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 理由: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 3.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理由及其正确做法如下: (1)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中,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参加。 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正确做法: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不能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2)不妥之处: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理由: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正确做法:至少应有4人是技术、经济专家。 4.(1)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火灾属于不可抗力。 (2)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汽车损失25万元;待安装设备的损失100万元;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 (3)G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d,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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