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A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M市N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
E、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BCDE
【题目解析】:本题是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送达以及上诉的综合考查。关于涉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甲、乙公司之间的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乙公司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但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据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可以为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而M市N区为合同签订地,C市D区为代表机构住所地。因此,M市N区法院和C市D区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关于涉外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5项的规定可知,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没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上诉期间,《民事诉讼意见》第311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164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可见,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应为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结合本案,甲公司住所位于我国领域内,如其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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