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涉外仲裁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可以重新申请仲裁
B、涉外经济贸易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仍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C、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D、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仲裁庭涉外仲裁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仲裁法》第71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