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货物运输、装卸搬运和仓储服务。2019年9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2 180 000元,同时收取包装费10 900元。(2)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41 200元。(3)提供仓储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82 400元。(4)出租一间闲置仓库,取得含增值税租金52 500元,该仓库系甲公司2006年购入。(5)采取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出租1辆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起取得的运输车辆,9月16日签订有形动产租赁合同,租期3个月。9月20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租赁费,9月23日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28日向乙公司交付出租的运输车辆。(6)将资金贷与关联企业丙公司使用,取得利息150 000元。(7)无偿为关联企业丙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同类仓储服务含增值税价款1 090元。(8)因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获得保险赔付20 000元。(9)取得存款利息1 750元。已知:销售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甲公司当月采取预收款方式出租运输车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A、9月23日
B、9月28日
C、9月20日
D、9日16日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

纳税人销售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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