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设立了智慧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甲、乙、丙为董事会成员,甲为董事长,乙为副董事长,丁为监事,因甲、乙二人长期闹矛盾,股东会无法形成决议,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管理,负债100万元。丙、丁迫于无奈,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问题:(1)该公司董事会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的设置要求是什么?(4分)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包括哪些?(12分)
(3)《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成员组成有什么要求?(4分)

【正确答案】:(1)符合。《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 3 人至 13 人。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包括:
第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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