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矿业公司通过私设的暗管向邻近的河流超标排污,被附近的养殖户及居民屡次投诉并受到环境保护部的点名批评。但由于A公司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和排污费缴纳大户,当地政府和环保局并未依法要求A公司采取整改措施。2010年6月的某一天,A公司邻近的河流散发出刺鼻的异味并出现大量死鱼现象。附近养殖户纷纷向当地环保局反映A公司私设暗管并偷排未经处理的污水的情况,要求环保部门责令A公司拆除暗管并治理污染。但环保局主管局长张某既未指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也未采取任何其他措施。2010年7月初,当地连降大雨,A公司污水池中储存的大量污水在雨水的冲击下通过其私设的暗管溢流至邻近的河流,致使下游养殖户养殖的300多万公斤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万元。问:(1)A公司认为:污染事故是天降大雨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其无需赔偿养殖户的经济损失。A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2)A公司和当地环保局主管局长张某是否已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罪名分别是什么?
【正确答案】:(11年真题)(1)不成立。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必须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和行为人的过错共同导致的,行为人不能免责。(2)①A公司构成污染环境罪。②环保局主管局长张某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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