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境外A公司出资3 500万元在我国境内成立M公司。A公司、M公司2018年部分业务如下:(1)截至2017年12月31日,M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300万元。2018年1月20日,M公司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向A公司分配股利200万元。(2)1月20日,A公司决议将M公司应分回股利用于购买我国境内非关联方C公司的股权,同日相关款项直接从M公司转入C公司股东账户。(3)3月5日,M公司支付1 060万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新产品研发。(4)8月10日,M公司向A公司支付商标费53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C公司为非上市企业,C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为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业务(4)中M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正确答案】:

业务(4)中M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额=530÷(1+6%)×10%=50(万元)。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