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某市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拟在本市找一房主租赁几间厂房。经人介绍,在2月20日,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甲电子器材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能于20儿年10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把该厂三间共3∞平方米旧房于10月中旬租给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每月租金为3∞o元,租期为30年。合同签订后1个多月,该市某房地产公司也表示愿意租三间厂屠给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但天地实业有限公司考虑到已经和甲电子器材厂签约,再等几个月就租到房屋,没有必要因此违约,因而没有答应房地产公司。2011年9月底,甲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竣工,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即找到它要求履行合同,而电子器材厂却已经把约定的三问厂房租给了某个体工商户乙。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请问:(1) 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甲电子器材厂的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2) 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甲电子器材厂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 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甲电子器材厂的合同在2月20日是否生效?(4) 甲电子器材厂将厂房租给某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是否违约?应如何处理?(5) 设天地实业公司如期租到了甲电子厂的三间厂房,因连日阴雨造成房屋渗漏,则应由谁承担维修责任?
【正确答案】:1,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甲电子器材厂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2,该合同部分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是无效的。故该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3,该合同在2月20日尚未生效,因为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4,甲电子厂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赔偿天地实业公司困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5,应由出租人甲电子厂承担维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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