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未满十八岁,特别喜欢一款运动自行车,害怕父母不同意,遂想一办法,他以一百元雇一中年女子乙冒充其母亲,陪同其前去丙品牌运动自行车店。丙店虽然对于乙的神态有所怀疑,但装作不知而未追问乙的身份,卖给甲价值五千元的自行车。因甲以其母亲的银行卡刷卡,短信即时通知到了她母亲手机。甲母人在外地,但当即电话告知,甲是未成年人,并言明一周内到丙店处理退车事宜。问:(1)甲与丙店的购车合同,在合同法上如何定性?(5P129)(2)甲母的电话是行使什么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会使甲与丙店的购车合同法律效力发生什么变化?(5P129)(3)丙店如果希望购车合同有效,应当行使什么权利?向谁主张?(5P129)(4)丙店在甲母决定前,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购车合同?为什么?(5P129)
【正确答案】:(1)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2)行使拒绝追认的权利,该合同因甲母的拒绝而归于无效。(3)行使催告权,向甲的法定代理人主张。(4)有权要求撤销购车合同。因为《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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