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年1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不含税租金150 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交纳的增值税为9 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在出租期间内甲公司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15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 8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按年摊销商标权,且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正确答案】: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每年取得租金
借:银行存款 159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租商标权 1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000
(2)按年对该商标权进行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商标权摊销 120 000
贷:累计摊销(非付现成本) 12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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