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与发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订了某水闸项目的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工程开工日期为2012年11月1日,承包人依据合同工期编制并经监理人批准的部分项目进度计划(每月按30天计,不考虑间歇时间)见下表。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由于承包部分施工设备未按计划进场,不能如期开工,监理人通知承包人提交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开工后,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A工作按期完成,由此增加费用2万元。事件2:监理人对水闸底板进行质量检查时,发现局部混凝土未达到质量标准,需返工处理。B工作于2013年1月20日完成,返工增加费用2万元。事件3:发包人负责闸门的设计和采购,因闸门设计变更,D工作中闸门于2013年4月25日才运抵工地现场,且增加安装与调试费用8万元事件4:由于桥面板预制设备出现故障,F工作于2013年5月20日完成。除上述发生的事件外,其余工作均按该进度计划实施。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指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的天数和增加费用的金额,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承包人可索赔工期0天,可索赔费用8万元。因为只有事件3是发包人的责任,但事件3延误工期10天小于总时差(25天),工期索赔不成立,费用索赔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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