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居住于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坐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  )。
A、乙75万、丙75万
B、乙100万、丙50万
C、丙100万、乙50万
D、丙80万、乙70万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财产变价款的清偿顺位有以下三项标准:第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第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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