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0日,陈某与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书》, 2016年5月1日陈某被派遣至甲建筑公司,从事建筑维修工作,工作地点兰州。派遣协议为期一年,月薪7000元,协议到期一次性支付报酬。陈某工作期间时常被安排加班,周六日也未曾休息。2016年11月至次年3月,由于气候原因,该建筑公司暂停施工期间,陈某被甲建筑公司派遣至乙建筑公司,工作地点在徐州,继续从事建筑维修工作。2017年4月30日,劳动派遣协议终止,陈某拿到一年的薪资,但并未包括周六日加班费。之后,陈某一直处于无工作状态,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也并未支付陈某相应报酬。2017年10月,陈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希望能够补发拖欠工资。但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陈某在此期间无实际工作为由,拒绝支付。
请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甲建筑公司派遣陈某到乙建筑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正确答案】:

不合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因此该做法并不合理。


【题目解析】:

本题的关键在于答出“不合理”,再引用相关法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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