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选民资格案件审判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独任法官主持审理
B、选民资格案件应当以起诉方式向法院提起
C、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D、选民资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所以B项是正确选项,D项不是正确选项。法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采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制,并且要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及合议庭的评议。所以A项不是正确选项。在民事诉讼中,大多数案件都具有可调解性,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督促程序公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认定合同无效的案件、认定婚姻无效的案件等,不适合调解。所以C项不是正确选项。可见,能否正确判断该问题,关键在于准确把握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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