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包括桥梁(2座)、路基和路面工程(80公里)。建设单位将桥梁工程和路基路面工程分别发包给了两家施工单位,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一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了该公路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并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中部分内容如下:(1)监理单位为本工程项目的最高管理者;(2)监理单位应维护建设单位的权益;(3)建设单位参与监理的人员同时作为业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4)上述业主代表可以向承包商下达指令;(5)监理单位仅进行质量控制,而由业主来行使进度与投资控制任务;(6)由于监理单位的努力,使合同工期提前的,监理单位与业主分享利益。 【问题】(1)监理合同中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正确答案】:(1)监理合同中内容不妥之处:1)监理单位虽然受建设单位委托就工程项目的施工对施工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但对某些重大决策问题还必须由业主作出决定。因此,监理单位不是也不可能是工程项目建设惟一的、最高管理者。2)监理单位应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以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进行监理。因此,监理单位应站在公正立场上行使自己的处理权,既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3)业主方参与监理的人,工作时不能作为业主的代表,只能以监理单位名义和人员进行活动。4)业主代表不可以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指令,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5)监理的三大控制目标是相互联系的,让监理单位只控制一个目标是不切实际的。6)监理单位努力使规定的建设工期提前,建设单位应按约定给予奖励,但不是利润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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