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9日,被申请人程某与其父发生纠纷后,将其父勒死,后逃离了现场。当月12日,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而在2004年、2010年、2011年,程某曾三次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去年12月,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故意杀人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并建议监护治疗。该区检察院在上述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程某属于作案时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故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经审查认为程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直接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并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程某系精神病人,其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强制医疗,遂作出上述决定。问题:(1)该案审理中,当事人并未申请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该怎么做?为什么?(2)本案中,被害人家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这期间,强制医疗程序会怎么样?(3)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该怎么做?
【正确答案】:(1)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当开庭,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2)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3)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在1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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