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王某因店面装修资金不足,向林某借款10万元,借期6个月。林某要求王某提供担保。王某提出将自己市场价15万元的红木方桌抵押给林某,林某同意,双方签订以红木方桌为抵押物的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方桌仍放在王某处。2020年4月,王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张某要求王某以红木方桌做质押。王某同意,双方签订以红木方桌为质物的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将方桌送到张某处。
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林某对方桌是否享有抵押权?
(2)张某对方桌是否享有质权?
(3)如果王某逾期未还款,且还有其他债权人,方桌变卖款应如何分配?
【正确答案】:(1)享有。方桌属于一般动产,不属于法律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财产。王某和林某之间有抵押合同,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享有。动产质权设立的条件是质押合同生效并交付质物。王某与张某之间有质押合同,且张某实际占有了质物。
(3)应优先偿付张某,其次是林某,然后是其他债权人。因为张某享有质权,且实际占有方桌,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林某享有抵押权,但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所以不能对抗张某,但可以对抗其他未以方桌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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