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将含酸废水排入一条河流,该河河水流入位于B县的内陆湖。B县某村村民甲承包湖面养鱼多年,一直未发生大量死鱼现象。2002年上半年,当地干旱无雨,湖水水位下降,水面出现死鱼。环保部门监测发现,受酸水腐蚀系鱼死亡的原因。B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甲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万元。甲要求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甲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A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其排放废水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并认为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硫酸厂认为,其已经向环保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B县人民法院仍然判决石化染料厂向甲赔偿10万元,硫酸厂赔偿15万元。
问题:(1)甲在诉讼中是否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为什么?
(2)环境保护的民事责任的要件有哪些?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答:(1)甲在诉讼中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这是因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并且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P275)
(2)环境保护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①须存在环境与自然资源侵权行为,即通过污染或破坏环境与自然资源,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以及环境与自然资源权益受损的行为。②客观上产生了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以及环境与自然资源享受权益方面的损害。③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为要件,缴纳排污费也不是免除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条件。P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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