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日,某个体运输户王某为其自有车辆向A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按保单后附的保险费率表计算,王某共需要缴纳人民币5000元,但王某仅带了3000元,便承诺次日补齐欠款,经保险公司业务员同意,双方协商一致,王某取走了保险单和保险证。之后,经业务员多次催收,王某亦未补齐欠款。2010年6月26日,王某的车辆与甲运输公司的卡车相撞,两车受损严重,该事故由对方卡车司机违章造成,为使事故更快解决,甲公司与王某达成协议:由甲公司一次性付给王某1万元,由其自行修理受损卡车,此后概不负责。后王某实际修理卡车花费人民币12000元,剩下2000元,王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对于甲某的索赔,保险公司认为,甲某没有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损失的全部责任,只能接照甲某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部分责任,同时鉴于王某已经同甲公司达成协议,使其丧失了代位追偿权,因此不予赔付,双方由此发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无效,王某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1)本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何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5分)
(2)何为保险代位权的适用?本案应如何处理?(5分)
【正确答案】:(1)本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该合同马上或者一定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但如果是保险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则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保险合同才生效。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非实践合同,本案中,保险合同没有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双方已经就保险合同达成合意,因此,本合同成立并生效。
(2)保险代位权指的是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者责任应当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保险人依约履行保险给付后,对其享有代位追偿权。
本案中,王某只能自行承担额外的修理费用。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由于王某已经同甲公司私自达成赔偿协议,放弃了剩余款项的追索权,保险公司对甲公司亦丧失了追索权,因此,保险公司对王某所请求的剩余款项可以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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