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居住在深圳,2017年1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遭到泰国工作。2018年9月起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开始每周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20年1月刘某离职到上海治病,2021年5月回到深圳,现居住在深圳。依照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刘某的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2017年1月至今,一直在深圳B、2018年3月,在泰国C、2019年11月,在香港D、2021年3月,在上海【正确答案】:A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