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与乙企业为同一母公司100%持股的关联企业,甲企业与乙企业均为生产与办公有关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日,母公司的管理层作出决策,拟将甲企业办公家具生产线转让给乙企业。为此,母公司的财务总监赵先生于2012年7月10日向其常年税务顾问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征求专业意见。有关业务的背景(截至2012年6月30日)如下:母公司在研究办公家具生产线转让的过程中,提出如下三种方案:方案一:甲企业将机器设备、厂房、存货按评估价作价出售给乙企业;相关人员的工资薪酬由甲企业结清,然后相关人员与乙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均由甲企业结清。方案二:甲企业将机器设备、厂房、存货连同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人员一并转给乙企业。交易采用合并作价的方式,一并作价2410万元。方案三:甲企业以部分现金及作价2550万元的机器设备、厂房、存货投资设立一个100%持股的新公司,然后甲企业以3650万元的价格将所持新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乙企业。(其他相关资料:甲企业、乙企业位于2009年1月1日前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非试点地区。)要求:根据上述有关背景资料,假定您为常年税务顾问,请按照要求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请计算甲企业实施方案一时应缴纳的营业税。
【正确答案】:

甲企业实施方案一时应缴纳的营业税=(1500-1000)×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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