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教材改编)2018 年 3 月,某县税务机关拟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如下:(1)2015 年 9 月以 18000 万元协议购买用于该房地产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了契税。(2)2016 年 3 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成本 6000 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开具的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 3000 万元(按照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2000 万元)。(3)2017 年 12 月该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 600 万元,未开具发票。(4)2018 年 1 月该项目已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 90%,共计取得不含税收入54000 万元,可售建筑面积的 10% 以成本价出售给本企业职工。(5)该企业已按照 2% 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1080 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 3%。)(5)该企业已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108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3%。)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正确答案】: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18540+6000+2000+(18540+6000)×5%+300+(18540+6000)×20%=329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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