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某日召开股东大会商量决定将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出席会议的所持表决权3/5的股东同意分立公司,最终作出分立公司的决议。
问题:(1)股东大会是否有权决定解聘公司经理?为什么?
(2)股东大会作出的分立公司的决议是否有效?
(3)假设公司全部股东同意将公司分立,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4)若甲公司决定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正确答案】:(1)无权。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包括决定解聘经理。
(2)无效。因为分立公司的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对于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案中出席会议的所持表决权 3/5的股东同意分立公司,未达到所持表决权 2/3 的要求,因此该决议无效。
(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第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第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第四,公司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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