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图纸和材料定作一件具有特殊功能的仪器,2月5日支付定金2万元,3月10日支付加工费用30万元;乙公司于3月20日交付仪器。若一方违约,须支付违约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提供图纸和材料,并支付了定金2万元。乙公司收到图纸和材料后立即开始制作。2月20日,甲公司提出对图纸的修改方案,此时乙公司已经完成部分工作,不得不返工。3月15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仪器已经制作完成,要求甲公司立即支付加工费用,并赔偿其因返工多支付的人工费用3万元。甲公司未予回复。3月20日,乙公司因甲公司未支付加工费用,主张留置该仪器。同时乙公司主张因甲公司违约,不仅应承担定金责任,还应支付违约金。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主张留置该仪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乙公司主张留置该仪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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