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B市的纳税大户,员工超过2000人,其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是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A公司长期向某河流超标排污,被附近居民多次举报。2009年1月,当地环保部门责令A限期治理,期限为1年。1年之后,环保部门发现A公司并未完成治理任务。考虑到A公司对B市财政和就业的重要性,环保部门决定继续责令A公司限期治理。问题:环保部门的做法是否合法?若合法请说明理由,若不合法请指出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环保部门的做法不合法。(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而环保部门在1年之后,发现A公司并未完成治理任务,考虑到A公司对B市财政和就业的重要性,环保部门决定继续责令A公司限期治理的做法不合法。(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对A公司的第一次处罚不合法。不仅应当责令A公司限期治理,还应对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对A公司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理不合法。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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