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霍某经过多年研究,发明了一种对人体极为有益的健身仪。2011年4月经省体委内部鉴定认可,印发材料在本系统推广。2011年10月霍某将健身仪向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12年4月被授权。5月霍某与A健身器材厂签订了专利实施独家许可合同。2013年10月霍某发现B体育用品公司出售的健身仪与自己的专利产品完全相同,但并不是A厂生产,而是由C公司制造。遂以C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仿造其专利产品为由起诉至法院。C公司辩称:本公司是根据省体委印发的技术资料,2011年9月已做好了生产该产品的准备,霍某于2011年10月才提出专利申请,故本公司应属于先用权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问:C公司的行为是侵权还是有先用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答:(1)C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2)因为C公司不是该器材的发明人,而生产他人发明的产品不属于先用权。(P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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