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资持股25%的重型机械生产企业位于市区,2020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7 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 300万元,营业外收入1 2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 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 300万元,营业外支出800万元,税金及附加420万元,销售费用1 800万元,管理费用1 2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 70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为1 000万元,当年发生的部分具体业务如下:(1)将两台重型机械设备通过市政府捐赠给非目标脱贫地区用于公共设施建设。“营业外支出”中已列支两台设备的成本200万元。经查每台设备不含增值税市场售价为140万元。(2)向持股98%的境内子公司转让一项账面余值(计税基础)为300万元的专利技术,取得转让收入900万元,该项转让已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登记。(3)实际发放职工工资1 40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20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30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5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额为15万元。(4)发生广告支出1 38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70万元,其中有10万元未取得合法票据。(5)就2019年税后利润向全体股东分配股息1 000万元,另外于2020年8月18日向境外股东支付商标权使用费5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不考虑税收协定影响。)要求:根据资料,按照要求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正确答案】:

销售(营业)收入=7 500+2 300+280=10 080(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10 080×15%=1 512(万元),由于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为1 38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因此无需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70-10)×60%=36(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10 080×5‰=50.4(万元),实际扣除业务招待费36万元,纳税调增=70-36=34(万元)。

所以业务(4)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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