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施工单位选择了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了如下事件:甲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于2012年9月20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各单位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   因使用需要,建设单位于2012年10月初要求乙施工单位按其示意图在已验收合格的承重墙上开车库门洞,并于2012年10月底正式将该工程投入使用。2013年2月该工程给排水管道大量漏水,经监理单位组织检查,确认是因开车库门洞施工时破坏了承重结构所致。建设单位认为工程还在保修期,要求甲施工单位无偿修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罚。 问题: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指出事件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事件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甲施工单位、乙施工单位进行处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事件中:   (1)不妥之处:未按条例要求时限备案。理由:按条例规定于验收合格后15日备案。   (2)不妥之处:要求乙施工单位在承重墙上按示意图开洞。理由:应通过设计单位同意。   (3)不妥之处:要求甲施工单位无偿修理。理由:不属于保修范围,在已验收合格的承重墙开门洞而造成的管道破坏,由乙施工单位修理。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九条,事件中:   (1)对建设单位应予处罚。理由:未按时备案、未通过设计开门洞。   (2)对监理单位不应处罚。理由:工程已验收合格。   (3)对甲施工单位不应处罚。理由:工程已验收完成,分包合同已解除。   (4)对乙施工单位应予处罚。理由:对涉及承重墙的改造,无设计图纸施工。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