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之后,甲提走货物。后查明,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财务负责人名章均系甲伪造。B公司于2月20日与公益机构C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捐赠30万元用于救灾。3月4日,B公司将支票交付C基金会,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3月5日,C基金会为支付D公司购买救灾物品的货款,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6日,D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后发现,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3月10日,E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F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3月11日,F大学向支票所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支票上A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的签章系伪造,遂拒绝付款。F大学先后向D、E公司进行追索,均遭拒绝。后F大学又向C基金会追索,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追索,均遭拒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C基金会无权向A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题目解析】:
我们认为,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应当区分:
(1)站在票据基础关系(甲无权代理A公司与B公司订立购货合同)的角度上,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A公司应当向B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站在票据关系的角度上,甲并未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签章,该支票上出票人签章直接显示为A公司的签章,甲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行为,而非票据代理行为,更谈不上表见代理(如果构成票据的表见代理,甲的行为首先应该能被界定为票据代理行为,然后才谈是否经过被代理人授权、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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