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周某、马某和秦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周某出资5万元货币,马某以作价8万元的实物出资,秦某以劳务出资。周某和马某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秦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1年。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甲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当年发生以下事实:
2月,因企业资金不足,故引进刘某作为有限合伙人。
3月,周某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给周五,周某、马某和秦某同意,刘某不同意。
4月,马某死亡,其儿子是唯一继承人,但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8月,周某、秦某和刘某一致同意解散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秦某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的约定哪里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能否将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周五?并说明理由。
(4)马某儿子不愿意成为合伙人,马某的财产份额应该怎么处理?
(5)周某、秦某和刘某能否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正确答案】:(1)合法。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2分)
(2)秦某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秦某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分)
(3)不能。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刘某不同意则不能转让。(2分)
(4)合伙企业应当将马某的财产份额退还给马某的儿子。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2分)
(5)可以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根据规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应当解散。(2分)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