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公司是一家生产高科技产品的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设有营业部。2009年1月,为扩展业务宏大公司在北京招聘孙某,双方签订了期限为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孙某在合同期内担任深圳营业部的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在深圳的业务,工资及奖金由深圳营业部按其业绩支付。合同签订后,孙某到深圳工作。后李某与宏大公司在工资及奖金分配方面发生纠纷,深圳营业部与孙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孙某不服,遂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宏大公司则以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深圳,此案应由深圳某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并同时向深圳某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问:(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本案管辖权应如何确定?为什么?(2)在此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正确答案】:(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孙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孙某可以在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在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件中孙某已向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公司向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举证责任由双方各自按自己的主张负责举证。这是因为,本案是因奖金分配问题而引起争执,并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起的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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