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生产食品的企业,由乙、丙、丁三人出资成立,乙是法定代表人。在一次县工商局与县质监局的联合检查中,甲公司被认为违法使用“防腐剂”。随后。县工商局和质监局联合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罚款的决定。甲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甲公司被县商务局强行并入另外一家公司戊,乙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被注销。 根据以上内容,请回答: (1)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哪些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若对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应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若对商务局强行合并甲公司的行为不服,则谁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县工商局和质监局联合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罚款的决定,以及商务局强行 将甲并入戊公司的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两个行政机关力共同被申请人,所以县工商局和质监局是行政复议的共同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的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分)所以应当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强令兼并的,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所以对商务局强行合并甲公司的行为不服的,甲公司、乙(法定代表人)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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