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装载一车水果路经王村时,不慎挂断了横跨马路的照明电线,甲在事发后未作任何处理,驾车而去。不久,村民乙路过断线处,碰触到落地的电线触电致伤。经查该线路是由王村村委会在1997年出钱架设,线路与地面垂直距离偏低,未达到农村低压电技术规程的架设标准。电线的漏电保护器与电表是由丙供电公司安装,该公司负有对线路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义务,但漏电保护器在事故前已丢失。
问:(1)司机甲、王村村委会以及丙供电公司就其各自的行为是否应对乙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2)现乙将司机甲、王村村委会以及丙供电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你认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答案:(1)司机甲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对乙所受损害有过错,应承担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王村村委会在架设线路时未达到规定高度,构成特殊侵权,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供电公司未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漏电保护器丢失的情况下还继续供电,构成高度危险责任。
(2)本案被告司机甲、王村村委会以及丙供电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是基于共同过错产生,而三被告没有共同的故意和过失,因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应根据其行为的过错大小和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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