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0日,甲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损失险(含附加盗窃险),投保单上记载:保险标的为甲公司库存的一批木耳,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费4000元,责任期限自2010年5月15日—2011年5月15日。收到甲公司投保要求后,保险公司经审核同意承保,并在投保单上加盖同意承保印章。其后,甲公司并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也未出具保险单。2010年10月26日,甲公司仓库被盗,损失价值8万元的木耳,公安机关出具了立案证明。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甲公司未交纳保险费及自己未出具保险单为由拒赔。请问: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财产保险合同中,在投保人怠于给付保险费之后至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之前的期间内,保险人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给付义务。
【题目解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合同中,在投保人怠于给付保险费之后至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之前的期间内,保险人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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