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康德对义务的分类,“正直地生活”属于()
A、内在的义务
B、外在的义务
C、联合的义务
D、中性的义务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康德重述了乌尔比安有关义务的说法,把法律义务分为三类:一是内在的义务,即“正直地生活”,其意味着不能把自己仅仅作为供别人使用的手段;二是外在的义务,即“不侵犯任何人”;三是“联合的义务”,即“把各人自己的东西归给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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