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洪仁玕的“国家以法制为先”的法律思想。
【正确答案】:洪仁玕认为,“立法制”是治国的首要措施,而整顿太平天国的法纪,已成为“万不容己之急务”,所以他在《立法制喧谕》中强调“国家以法制为先”,认为“立法”是治国之“本”。因此,整顿法制,不仅可以扭转太平天国法纪松弛的形势和革除弊端,还有增强国力,争雄世界的意义。洪仁玕进一步指出,国家不但要“立法制”,而且要“立法当”,“立法善”。怎样才能使“法善”呢?他认为,“凡一切制度考文,无不革故鼎新”才能“兵强国富,俗厚风淳”。立法也要“因时制宜,度势行法”。立法必须“变通”以求“更新”,因此,他在《资政新篇》中提出了二十八条改革措施,归纳为四个方面:(1)政治方面。他要求“权归于一”,加强中央的领导,王、侯不得各自为政。但又要下情上达,做到“上下情通”,给地方和民众以议政、参政和施政的应有权力,使中央集权、地方管理和民众参议结合起来。他主张恢复和普遍设立乡官、乡兵以及钱粮和税务机关,以发挥地方自治的作用;主张设立新闻馆,“以收民心公议”。(2)经济方面。主张“兴车马之利”,发展交通事业;发展金融事业、工矿业等。(3)文化教育、社会福利方面。他主张发展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革新社会风气,这一切有利于解放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发展资本主义。(4)对外关系方面。他主张国与国之间自由通商,平等往来。但他对外国侵略者的本质认识不清。从以上几方面看,洪仁玕在“革故鼎新”、“变通”、“更新”的立法改革中,的确包含了变封建主义为资本主义的内容,而且所有这一切都要求“以法法之”、“以风风之”、“以刑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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