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毛驴买卖合同,双方约定,8月15号一手交钱,一手交驴。履行期届至,乙给付价款,但甲提出需延迟30日交付,乙同意,双方同时约定驴已归乙所有。8月30日,该驴产下一下驴。以下对于该小驴的归属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归甲、乙共同所有,因为甲照顾驴付出而劳务,而乙则是所有权人
B、应归甲所有,因为甲乙所有权约定无效,该驴仍未甲所有
C、应归甲所有,因为驴所有权虽已转移,但并未交付
D、应归乙所有,因为驴所有权已归乙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 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的孳息归属问题。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可知,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驴的所有权已于8月15日转移给乙,驴也因占有改定而完成了交付,故所生小驴应归买受人乙所有。故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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