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强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既要有法律、法规的根据,又要有相应的行为规范,根据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来实施。但是,行政强制法定原则在不同的行政强制领域表现为不同的内容。(2)行政强制公开、公正的原则:行政强制公开的原则,目的在于将行政强制的依据、标准、范围和程序等予以公开,便于当事人和有关个人、组织知晓,便于当事人参与意见和进行监督,实现行政强制公正的目的。公正是包括行政强制在内的任何行政活动所追求的目标,是现代行政的价值归宿。坚持行政强制公正的原则,要求行政强制主体必须遵循公正的法律程序,建立客观、科学、合理的行政强制机制,在综合考虑多方利益的基础上实施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在日常的行政活动中,应加强调查研究,分析预测,堵塞或减少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危及社会和公共利益的严重事态发生,在个人和组织协助的基础上广泛而充分地收集资料和信息。因此,必须坚持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将有关法制宣传和预防教育作为行政主体日常工作的基本内容来定位,尽量避免或减少行政强制手段的运用。 (4)行政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坚持的原则。教育相对人自觉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为行政目的的实现提供便利,应该是有关行政强制主体日常工作中的一项义务和职责。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告诫当事人,通过说服教育工作,赋予当事人依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机会。在进行强制调查的过程中,更应该及时而充分地说服当事人自觉协助。 (5)行政强制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的标的既可以是物和行为,又可以是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故稍有差错,就会导致对相对人权益的严重侵害。所以,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准确,证据确凿,执行手段合理、公平、适当,以取得最佳社会效果。 (6)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封、扣押财产时,或者在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退出土地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应该赋予被执行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必要时,也可组织一定范围内的听证。如果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是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不能贱价作卖。 (7)行政强制效率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不得逾期;当法律、法规没有就时限作出规定时,执行机关应该在不使相对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不使其拒不履行的行为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适当期限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8)行政强制协助执行的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若执行标的物不由被执行人占有或持有,而由案外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占有、持有或者保存时,执行机关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按照通知精神协助执行。如果有义务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题目解析】: (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强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既要有法律、法规的根据,又要有相应的行为规范,根据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来实施。但是,行政强制法定原则在不同的行政强制领域表现为不同的内容。 (2)行政强制公开、公正的原则:行政强制公开的原则,目的在于将行政强制的依据、标准、范围和程序等予以公开,便于当事人和有关个人、组织知晓,便于当事人参与意见和进行监督,实现行政强制公正的目的。公正是包括行政强制在内的任何行政活动所追求的目标,是现代行政的价值归宿。坚持行政强制公正的原则,要求行政强制主体必须遵循公正的法律程序,建立客观、科学、合理的行政强制机制,在综合考虑多方利益的基础上实施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在日常的行政活动中,应加强调查研究,分析预测,堵塞或减少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危及社会和公共利益的严重事态发生,在个人和组织协助的基础上广泛而充分地收集资料和信息。因此,必须坚持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将有关法制宣传和预防教育作为行政主体日常工作的基本内容来定位,尽量避免或减少行政强制手段的运用。 (4)行政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坚持的原则。教育相对人自觉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为行政目的的实现提供便利,应该是有关行政强制主体日常工作中的一项义务和职责。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告诫当事人,通过说服教育工作,赋予当事人依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机会。在进行强制调查的过程中,更应该及时而充分地说服当事人自觉协助。 (5)行政强制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的标的既可以是物和行为,又可以是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故稍有差错,就会导致对相对人权益的严重侵害。所以,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准确,证据确凿,执行手段合理、公平、适当,以取得最佳社会效果。 (6)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封、扣押财产时,或者在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退出土地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应该赋予被执行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必要时,也可组织一定范围内的听证。如果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是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不能贱价作卖。 (7)行政强制效率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不得逾期;当法律、法规没有就时限作出规定时,执行机关应该在不使相对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不使其拒不履行的行为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适当期限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8)行政强制协助执行的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若执行标的物不由被执行人占有或持有,而由案外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占有、持有或者保存时,执行机关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按照通知精神协助执行。如果有义务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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