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李某与王某于1984年在中国结婚。1990年李某去美国定居。王某与李某分离后,常有通信联系,王某也于2000年赴美与李某共同生活。自2002年起,李某与王某每年回国探亲一次,并先后购买了宁波市东荷花一村住宅一套,鄞县莫枝镇钱湖西路住宅一套,翻建了部县莫枝镇东街住房三间。2005年3月,王某与李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李某独自来中国同一妇女同后。2010年10月,王某回到中国,要求李某断绝与同居妇女的关系,李某不听,并回美国办理与王某的离婚手续又以挂失为名提取了夫妻在美国合存的存款8万多美元。2015年3月李某又来到中国,并于同年8月17日持美国密苏里州杰克逊郡巡回法庭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宁波市民政局涉婚姻登记处办理了与原同居妇女的结婚登记。2018年12月14日,王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与同居妇女的婚姻关系无效了。
(1)该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什么问题?为什么?构成该问题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2)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l)该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2分)
本案中,要解决李某与现任同居妇女的婚姻关系,需要首先确认李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1分)构成先决问题的三个条件分别为:
第一,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1分)
第二,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1分)
第三,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1分)
(2)本案应依据美国法律处理先决问题。(2分)
依照中国《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当适用法律。因此我国采用了以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法。(2分)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本案中的李某和王某是在美国法院进行的离婚诉讼,美国法是李某和王某离婚的法院地法。因此,解决该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是美国法。(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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