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原告张某诉称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张某系被告公司股东,并担任总经理。科技公司股权结构为朱某持股41%,原告张某持股46%,胡某持股13%,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朱某担任董事长。张某与胡某分别为公司董事。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任命和解聘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董事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占全体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2013年3月28日科技公司董事长朱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张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做金属期货,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有朱某、胡某及监事签名。原告张某未在决议签字。问题:(1)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撤销公司董事会决议的事由是什么?(2) 在本案中,原告请求撤销公司董事会决议的事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3) 科技公司董事会会议内容及决议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正确答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2)不成立;从召集程序看,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召开的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三位董事均出席董事会,该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表决方式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上述董事会决议由三位股东(兼董事)中的两名及监事表决通过,故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决议内容看,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决议内容中“总经理张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做金属期货,造成巨大损失。”的陈述,仅是董事会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而解聘张某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本身并不违反公司章程。(3)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任命和解聘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董事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占全体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董事会决议内容中“总经理张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做金属期货,造成巨大损失。”是董事会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而解聘张某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本身并不违反公司章程。其次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且三位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决议由三位股东(兼董事)中的两名及监事表决通过,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的规定。所以在会议内容及决议程序上均未违反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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