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高等教育政策与《高等教育法》的关系。
【正确答案】:政策是国家、政党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路线和任务,根据当前的情况和历史条件制定的具体行为准则。政策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在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社会主义法的实质就是共产党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政策和法是一致的,而法是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条文化。也可以说,《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是以法律程序确定下来的教育、高等教育政策。从内容上讲,教育、高等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渊源。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形成过程来看,教育、高等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指导思想和依据。从贯彻实施上来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又是教育政策和高等教育政策得以贯彻的有效形式和重要手段。但是,教育政策、高等教育政策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是不同的,不能“以政代法”。首先,《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代表国家的意志,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具有强制执行的属性,由国家机关保证其实施,如有违反,则要依法给予制裁。政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高等教育政策不经过立法程序,体现着一种意向,回旋余地较大,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弹性,在贯彻中可以因人、因事、因条件而异,只能通过行政系统的组织工作、宣传解释和思想教育,号召和要求大家执行。其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是在总结贯彻执行教育、高等教育方针政策比较成熟的经验、集中群众意见和智慧的基础上确定下来的,比政策更成熟,也不能轻易更改,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第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作为普遍的行为规范,具有权威性,要求所有机关团体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另一方面,它只适宜于处理某些共同性的问题。例如,用法律方法规范和管理高等教育,适宜于处理高等学校的学制、领导体制、培养目标、教育方针等共同的问题。而诸如高校的发展规模、专业的设置数目、招生的方法与时间等特殊性的问题则适宜于通过教育、高等教育政策来处理、解决。因此,《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也不能完全代替教育、高等教育政策。它们具有各自的独特作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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