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女工李某于2006年6月20日征得本人同意后为其婆婆贺某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经贺某同意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即李某之子A,保险费每月从李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1年半后,李某与贺某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李某仍自愿每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9年2月贺某病故,4月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同时,B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A又随自己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李某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A的母亲,也是A合法的监护人,故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李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问: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有效。理由双方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投保人李某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且依《保险法》第31条第2款之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题目解析】:有效。理由双方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投保人李某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且依《保险法》第31条第2款之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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