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镇山野菜加工厂是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因产品适销,刚开业9个月其产品就已打进韩国和日本市场,并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某市政府觉得该企业十分有前途,便准备将其收归国有,由市政府管理。遂指使市工商局于2009年12月将该厂的集体所有性质变更为国有,撤销原企业名称,将企业更名为某市天然菜园。镇政府在该加工厂也有投资,向市政府索要投资款时,但市政府拒绝返还。对本案无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A、某镇山野菜加工厂
B、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
C、镇政府
D、以自己名义起诉的股东大会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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