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feguard是宝洁公司的英文商标,该公司的中英文标识都是我国所认定的驰名商标。1995年,宝洁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safeguardcom域名。此后,当该公司想在中国互联网上以“safeguard”注册时,发现中国的A集团已经抢先注册了域名www.safeguarD.com.cn,并取得域名注册证。1999年10月,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致函该集团,指出该集团此举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议A集团对其域名进行修改或予以注销。A集团则表示愿意有偿退出该域名注册,但提出了包括宝洁公司应补偿其“原域名中产品及介绍造成的损失40万元”及“E-mail的更改费用及业务损失费用30万元”等内容在内的退出条件。宝洁公司不能接受,于2000年3月将A集团告上法庭。A集团则称,公司域名与宝洁公司的商标相同纯系巧合。
问:本案被告是否对原告的驰名商标构成侵害?
【正确答案】:答:我国与宝洁公司所在国美国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因此法院应当适用该公约所确立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根据《巴黎公约》要求的原则,驰名商标应当受到普通商标一般保护基础上更高水平的保护或扩大保护。由于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即使在不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也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或产生降低驰名商标显著性、损害其商业价值的后果。因此,这种保护应理解为可以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限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域名在互联网上具有特殊的商业作用,未经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及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必然给商标权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会使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域名的网页与商标权人存在某种联系,客观上利用了商标权人为自己的商标所付出的努力;二是对商标权人在互联网上有效地使用自己的商标造成障碍。域名已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商标权人有权以域名的方式使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在互联网上享受该商标带来的商业利益,因此.,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必然会给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P27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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