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所有的A大厦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贷款5000万元。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乙银行发放了贷款。甲公司后又在A大厦项目所在地块上增建了一幢商务配楼,尚未竣工。甲公司因另案被法院判决支付巨额债务,无法偿还乙银行的贷款。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

商务配楼使用了乙银行拥有抵押权的土地,当然成为抵押物的一部分


B、

商务配楼是在建工程,不得抵押、拍卖、转让


C、

乙银行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物时,可以请求法院只拍卖A大厦和整个项目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拍卖商务配楼的房屋所有权


D、

乙银行可以请求法院将A大厦和商务配楼以及整个项目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同拍卖,但无权就商务配楼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

房地产抵押中房屋和土地的关系:

(1)房地一并抵押的原则。依《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的原则。《物权法》第200条规定了这一原则。但考虑到房地产一体处分的必要性。该条进一步规定:“......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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