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定有何区别?作出这种区别的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此类非法证据必须排除,法官不存在自由裁量的余地,此种排除模式在理论上被称为绝对排除。但需要注意的是,采取绝对排除模式的仅限于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上述证据,如果仅仅是讯问或询问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如讯问笔录制作不完善,缺少讯问人员签名等情形下取得的证据,则不一定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采取相对排除模式,即单纯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并不一定导致该证据被排除,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采用相对排除模式,是因为实物证据具有不同于言词证据的特点。实物证据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而且在很多案件中,实物证据具有唯一性,能够比较真实可靠地反映案件事实;此外,实践中非法收集实物证据的情形比较复杂,违法程度各异,对于一些比较轻微的违法情形,完全可以通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方法予以弥补。因此如果对实物证据一律排除是不切实际的,不能满足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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