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凿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许。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下列表述最恰当的是( )。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B、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C、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违约责任
D、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会部分货物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故本题选B。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