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给甲加工一批价值30万元的产品,加工费为8万元,甲先支付定金1万元,2011年5月15日甲领受产品时支付余款7万元。2011年4月15日,甲由于生产的需要,与丙签订了借款合同,向丙借款5万元,还款期为2011年5月15日。丙要求甲提供担保,于是甲与丙签订抵押合同,甲将在乙处正在加工的产品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丙。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1)若甲领受产品时无法支付7万元的余款,乙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为什么?(2)若甲不支付加工费7万元,乙是否可以立即变卖加工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3)若因甲到期不能支付加工费,也不能偿还借款,乙、丙同时行使权利,谁优先受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1)可以。(1分)《物权法》规定,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法定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必须依合同的约定合法地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或乙依加工合同的约定合法地占有了甲的产品)。(2分)(2)不能。(1分)因《物权法》规定,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可以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的期限。该案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间。(2分)(3)乙优先受偿。(2分)因《物权法》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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