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海婴(鲁迅之子)。被告:绍兴越王珠宝金行。周海婴诉称:被告于1996年8、9月未经原告同意制售圆形和方形鲁迅肖像金卡礼座,并于同年开始销售,其单价为935元。金卡正面除中间有鲁迅肖像外,其右侧有“绍兴近代贤人图”和落款为鲁迅的对联“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鲁迅肖像左侧写着“绍兴市越王珠宝行承制”和“9999纯金”字样。金卡背面是鲁迅的生平简介:“鲁迅(1881-1936),原名周树人,号豫才,绍兴人。中国现代文学的奠基人,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周海婴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以制作“近代贤人”为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制售鲁迅肖像金卡礼座,显然侵犯了鲁迅的肖像权。周海婴于1997年6月3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问:本案中被告是否侵犯了鲁迅的肖像权?
【正确答案】:本案中被告侵犯了鲁迅的肖像权。(1)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维护肖像完整权。(2)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未经本人或其他权利享有人同意而制作和使用其肖像;无正当理由。(3)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为营利目的,以鲁迅肖像制售金卡礼座,侵犯了鲁迅的肖像权。鲁迅先生虽已去世,但其子女仍享有维护鲁迅肖像权的权利。依据《民法通则》第100条和第120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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